智库视点|建立健全农民利益补偿机制 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权益
2022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健全农户“三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和配套政策。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为加快消除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市面临的多重障碍,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退出补偿机制,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农民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机制
一是设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应给予合理的补偿,使其自愿退出土地,从而积极参与城镇化建设。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通过评估土地的市场价值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土地租金,还可以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确定。二是多渠道筹措补偿资金。为了支付农民自愿退出土地的补偿金,应从多种渠道筹措补偿资金。主要举措包括:政府可制定相关政策并建立专项资金,对自愿退出土地的农民进行奖励和补贴,从而激励农民退出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收回的土地出租给规模经营者,用收取的土地租金支付自愿退出土地农民的补偿金,同时还可以通过成立公司、合作社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所持股份对土地收益进行分配;政府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导农民自发成立农协组织,专门收购、经营土地,将经营土地所得的收益用来支付退出土地农民的补偿金。三是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为了保证退出土地的农民得到科学、合理的补偿,政府应制定并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同时,设置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民退出土地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农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补偿机制
一是设立专项补偿资金。为了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政府应制定配套政策并设立专项资金,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进行补偿。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各地政府也可以鼓励民间资本加入,以保证专项补偿资金的充足。二是设置多元化的补偿方式。为了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时可采取多元化的方式。针对已在城镇就业安家或即将在城镇就业安家的农民,可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偿,具体标准可根据宅基地的区位等因素设定;对于不愿意接受一次性资金补偿的农民,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将退出的宅基地全部量化折股,参与现代股份企业的经营,同时每年依据持有的股份享受收益和分红。针对因拆迁而退出宅基地的农民,可实行住房补偿。其中,对于居住在农村的农民,可为其提供新修建的同等面积的楼房作为补偿;对于“城中村”、城市郊区的农民,可将其宅基地置换为同等面积的商品房。三是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可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一方面负责对农民退出的宅基地进行收回、置换等,另一方面负责运作专项补偿资金,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此外,对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
(文/国研智库乡村振兴发展研究中心 赵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