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报告丨推动我国农业新基建发展的措施建议
农业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支撑,对于稳定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降低农业经济交易费用、激发农村经济新业态产生和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蓬勃兴起,尤其是伴随 5G 商业化应用而产生的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变革,经济社会对通讯、交通、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产生了新需求。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李婷婷,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合光近日在《中国经济报告》2023年第3期撰文认为,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农业,亟须切实补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短板,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创新性改造,以更好适应当下农业新业态不断产生的现实需求,为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为此,他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发挥企业建设项目的作用
企业在推动农业新基建发展过程中起着落实农业新基建政策措施、一线建设、针对核心技术进行创新研发等多方面作用。激活企业推动农业新基建的积极性,一要构建新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体系,给予各类投资主体以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机会,着力构建多元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新型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体系;二要通过优化项目投资审批程序,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农业新基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三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企业更好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针对农业新基建发展的企业流转税、所得税等支持政策;四要加大对农业新基建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农业新基建相关企业的创新性成果是长期、大量资金投入取得的,必须重视对农业新基建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产权窃取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发挥投资机构资金支持的作用
投资机构是农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供给者、市场机会发现者和资金使用的监督者。一是创新投资机构的投融资产品,设立并扩大农业新基建贷款担保基金,弥补相关企业融资缺陷,适应投融资需求;二是开辟农业新基建企业专业上市板块,提供专业化、个性化融资市场平台,创新资本市场融资产品和服务合作模式,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三是大力支持相关企业在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提升新型基础设施直接融资比重,积极推动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新基建企业上市,充分发挥科创板与注册制试点的作用,构建新型农业新基建金融服务体系;四是引入社会资金开展专业化投资,支持各类资管计划参与,推动形成农业新型基础设施多层次市场化投融资体制。
三、发挥地方政府组织监督的作用
地方政府作为各地农业新基建发展的组织者、供给者、管护者和治理者,在推动农业新基建发展的过程中起着组织、监督、资金供给和解决问题等多方面作用。一是针对当下我国各地区农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和短板,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组织产学研各主体针对农业新基建的“卡脖子”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实现农业新基建领域高新技术的自主化发展;二是针对我国不同地区农业发展对新基建的需求差异,采取有针对性的适宜性政策,统筹各地可利用资源,兼顾不同地区差异,在全面推进各地传统农业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同时,各地政府应针对所在地区农田、水利、物流、仓储等不同方面农业基础设施发展的现状,优先补齐短板,优先进行重点领域的数字化改造;三是针对农业新基建作为科技研发的前沿,面临投入研发周期长、市场风险高、前期投入大,而其进入市场后正外部性显著、科研成果公益性强的现实,政府应加大对农业新基建中前沿领域、核心技术研发的投入,以研发项目为单位、以研发阶段为权重,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四是地方政府通过建立农业新基建基金的方式,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形成资源要素的强力支持。
四、发挥中央政府顶层设计的作用
中央政府作为农业新基建的重要支持者、发展者和协调者,应发挥好统筹协调、长远谋划、资金支持和顶层设计的关键作用。一是按照数字中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数字乡村战略的总体部署,加强农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顶层设计,谋划好建设路径,把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发展阶段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分步推进;二是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新基建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根据各区域基础条件和比较优势,兼顾产业环境、人才支撑等多方要素,科学合理布局项目;三是对于正外部性强的新基建项目,应发挥中央政府的牵头和主导作用,重点做好科技类新基建的规划设计、政策保障等工作,着力解决“卡脖子”技术等问题;四是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营造新基建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基础设施管理运营政策。
五、发挥其他相关主体合力推动的作用
在推进农业新基建过程中,除发挥以上主体作用外,亦应采取多种措施激发其他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以形成推动农业新基建发展的强大合力。一是对参与农业新基建技术研发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通过设立农业新基建国家重点研发项目,搭建开展农业新基建前沿技术研发的良好平台,并对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机构及个人适当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农业新基建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二是对参与农业新基建工程的一线建设者、维护者及项目管理人员除给予合理薪酬外,还应根据劳动强度和项目重要性给予阶段性奖励,对取得重要进展的项目建设者给予物质奖励;三是激发使用农业新型基础设施的传统农户、新型职业农民及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参与意识,请他们为改进发展农业新基建技术建言献策。通过进一步激活农业新基建各相关主体的干事创业热情,形成共同参与农业新基建的强大合力。
(整理/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