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导刊|加速推进中国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2023-12-15 10:03:32BY:lyw
【字体: 打印

当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大国和数字贸易大国。然而,我国仍面临数字贸易规则建设滞后、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与谈判中话语权不足等问题。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表明了我国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对接国际高水平规则标准、加强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国际合作的决心。

《新经济导刊》2023年第6期刊发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美欧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张茉楠的署名文章《加速推进中国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文章认为,数字贸易规则不仅是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焦点议题,也是中国推进制度型开放的重要抓手。在开放的过程中,需正确处理安全与开放、对接性开放与主动性开放、产业开放与数据开放这三对关系。要稳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领域的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进一步夯实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基础。一是构建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加强数字贸易立法,探索建立数据跨境流动清单,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强化数据出境后风险评估监管。二是积极完善数字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增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尽快完善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设计,建立健全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规则。三是建立健全数字贸易安全保障制度。如重点完善我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管理制度等。

第二,改善数字营商环境,扩大外资准入。分步骤推动互联网有序开放,逐步放宽电信增值服务市场准入。大力优化数字营商环境。针对目前我国数字市场准入门槛较高的问题,进一步降低门槛,支持外资参与优先开放的领域,推动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据传输等领域的国际规则对接,降低跨国公司双向合规成本,营造公平、公开、透明的数字营商环境。

第三,支持自由贸易区(港)数字贸易制度创新发展先行先试。一是积极推动数字贸易示范区在对接高标准国际规则、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数据评级与分类监管等方面进行更大力度的压力测试。二是实施数字市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自由贸易区(港)率先开放大数据中心、云计算服务等。三是探索设立国际离岸数据中心,按照国际协定和法律规定引进境外数据,设立物理隔离的数字特殊监管区域,在自由贸易区(港)设立数据出海节点。

第四,建设性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与治理。一是深度参与数字贸易多边谈判。建设性参与联合国、G20等国际机制,积极推动WTO等多边框架下增加若干数字贸易规则。二是推动开放式诸边协定谈判。利用已有的区域贸易协定框架,加快RCEP数字贸易条款升级,推动在数字贸易相关领域的规则融合对接,加快高标准规则议题谈判步伐。三是提升数字贸易双边协定水平。大力推动以合作为导向的数字贸易规则和政策协调框架,加快升级FTA谈判的数字贸易条款及制度安排。四是全面拓展数字贸易“朋友圈”。重点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以及与金砖国家、上合组织、中亚五国、海合会、南方共同市场等关于数字贸易交流合作,向全球提供数字贸易规则与治理的“中国方案”。

(整理/常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