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报告|如何破解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协作困境

2023-12-21 10:49:15BY:l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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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治理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我国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经过长期的努力、调整和迭代,我国流域水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成效有了较为显著的提升。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存在,我国流域水环境治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与困境。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问题就是基于流域水环境治理特殊性而导致的协作困境。天津社会科学院政府治理和公共政策评估研究所韩超然在《中国经济报告》2023年第5期撰文,针对我国流域水环境协作治理的优化路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一,强化组织领导,树立大局意识。流域水环境治理中的协作参与主体整体上以各级党政机关、职能部门中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为主,在工作职务之外大部分干部都具备共产党员身份或接受党的领导。因此,可以通过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在参与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干部队伍中树立大局意识,从而改变流域水环境治理参与者的主观认知。通过组织领导与基于大局意识的认识学习,逐渐让各地方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普通干部更为清晰、牢固地认识到全局利益大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认识到与其他地区、部门共同开展流域水环境治理是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需方式,只有各地区、部门协作起来才能够提升治理成效。

第二,强化问责,以责任倒逼协作。除了组织学习之外,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强化也能够改变流域水环境治理中协作参与主体的主观意识。对无故不参与协作、推诿治理责任并对完成治理任务产生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干部应予以相应的问责,使其承担回避协作的后果。从“成本—收益”上来看,当协作参与者认为回避协作所要支付的成本大于从中所能获得的收益时,会理性地选择参与协作来避免遭到问责。

第三,推广协作规范,明确协作方式。目前部分地区在流域治理过程中已形成了一定的协作规范,如“左岸协调右岸”“上游协调下游”“谁主张谁牵头”等。在未来的流域水环境治理中,从中央层面可以鼓励各地设立并推广类似的协作规范并进一步细化。在这一条件下,流域水环境协作治理的参与者能够清楚地知道在治理任务中各地区、部门应该协作什么、如何协作、承担何种协作责任,使得协作行为有规可依,形成协作过程中的自我运转,减少对外部力量的依赖。通过这一方式,可避免对“河长制”、河长办等外部因素的过度依赖,减少其工作负担和压力,形成内部与外部因素的相互补充。

第四,政府部门主动接触社会公众,形成良性的政社协作。在流域水环境治理实践中,各级政府部门应调整工作方式,尽可能主动地同社会公众接触。一是建立定期走访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定期走访河道沿岸的居民,使其更加了解水环境治理的具体措施,并询问其是否发现了新的水环境污染问题。二是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定期派出专职宣传队伍前往各社区、村庄向社会公众宣传水环境治理的措施及重要性,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流域水环境治理中的协作困境严重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我们应在更为广泛、长期的视角上看待这一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更加清楚地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不断寻找最优路径,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流域水环境治理的成效。

(整理/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