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观察丨重点完善城市更新的五项机制

2024-01-19 11:16:03BY:l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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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城市生活、实现高效能城市治理的重要举措。良好的城市更新机制能够平衡和保障城市不同主体的利益和需求,确保城市经济发展、社会福祉、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多元目标的实现。

《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23年第9-10期合刊刊登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研究员赵峥的署名文章《城市更新中的机制设计及配套政策体系构建》。文章认为,结合我国城市更新的具体实践来看,当前应重点完善五项机制。

一是完善政府部门协调机制。可采取设立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签署部门合作协议等方式开展工作。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和分工,以实现工作目标。签署城市更新部门合作协议可建立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强化信息沟通、整合部门资源、衔接行政权力,互相配合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进一步强化主管部门系统自身的垂直协调能力,构建上下联动机制。

二是完善多方参与机制。城市更新涉及多方主体,需要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构建市场参与城市更新的激励制度,探索容积移转或奖励容积机制、房地产权益转让机制等,鼓励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的城市更新参与模式。完善产权主体利益保障制度,畅通城市更新利益相关人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等环节以及对搬迁补偿方案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更新,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共同推进城市更新,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三是完善资金支持机制。城市更新资金一般有六种来源,(1)由地方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资金及各级财政预算中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的经费;(2)国家有关城市改造的政策性信贷资金;(3)融资地块的出让金收入;(4)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市场主体自筹投入的改造资金;(5)划定城市更新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人自筹的资金经费;(6)金融机构的创新金融产品。可借鉴上海、无锡等地经验,探索专项基金支持机制,鼓励地方国企牵头设立城市更新基金。

四是完善专项规划实施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的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条例,强化城市更新实施的法治保障、法规依据。鼓励地方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形成统筹规划指引。构建部省市联动实施机制,建立多重方式的沟通渠道,加强层级指导,同步开展工作。探索地方城市更新机构改革,考虑在现有行政体系下构建城市更新议事协调机构或专管部门。以街道、镇(乡)、片区或村庄为单元探索城市更新责任规划师制度,统筹协调区域实施城市更新。

五是完善风险监督机制。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同步建立常态化的监测和督导机制。在住建、国土、安监等重要领域设立专门的监测和督导职能,结合城市更新的具体方式及涉及的委办局,开展常态化的监测和督导工作。重点从土地使用、经费划拨、市场监管等多个角度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测和督导。设立对各市(县)工作的再评估机制, 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要彻底整改。还要强化城市更新相关行政审批环节,加强城市更新的统筹谋划,完善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树立风险意识。(整理/杜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