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荐读|构建生育友好型家庭福利政策的相关建议

2024-01-29 15:42:30BY:l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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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人口最基本的发展单位。家庭作为天然的生存与情感纽带,具有养育子女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是子女接受教育的主体。但是,家庭并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特别是在进入工业化之后,由于儿童发展对社会的巨大外部性,随着家庭功能不断弱化,政府能力不断增强,通过成本合理分担,实现儿童养育责任部分由家庭向国家和社会转移是必然趋势。对我国来说,转变社会福利提供方式,构建包括健康、教育、住房、税收、公共交通等在内的家庭福利政策体系,既是改善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还具有强化生育社会支持的功能。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建议“十四五”期间启动国家层面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福利政策设计,明确家庭福利的主管部门,提出系统的家庭福利政策框架与服务体系框架。考虑到家庭福利诉求的多元化,家庭福利政策在起步阶段不宜面面俱到,要循序渐进。首先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重点体现对家庭中儿童的支持,树立生育友好型的政策导向,目标是针对有孩家庭、多孩家庭面临的实际需求,通过公共服务设施、现金转移支付、税收优惠、直接服务等途径,有效促进育龄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平衡,提高家庭为儿童提供养育、教育等服务的能力,使家庭能够自主决定生育的地点、时机,充分激发育龄夫妇再生育愿望,同时促进改善育儿质量、增进家庭幸福。

二是积极探索并完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生育津贴及弹性工作安排等相关政策。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强化两性在家庭抚育方面的平等责任,借鉴国际经验,将产假和配偶陪护假合并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家庭育儿假,增强产假灵活性,为父亲育儿创造条件,营造家庭共同承担养育责任的良好氛围。在现有生育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公共支出对产假期间职工收入的保障力度,扩大制度覆盖范围,提高待遇保障水平,完善生育津贴功能,推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制度。可以借鉴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经验,考虑由生育保险基金对雇主进行补偿,以补偿企业或单位实际承担的女性生育隐形成本。

三是加强税收、财政支持。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从个人调整为家庭,采取以家庭申报为主的方式。提高0~3岁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在具体政策设计上体现对单子女、多子女等不同家庭的差异化扶持,对二孩家庭、三孩家庭给予更高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探索专项抵扣从定额扣除向据实扣除方式转变。进一步拓展政策空间,比如探索对雇用生育二孩、三孩女性的企业进行税前工资加计扣除,财政承担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保缴费,对不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低收入人群实行现金补贴、租房和购房补贴等措施。

四是推动家庭友好工作场所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育儿便利条件,比如自办、联办或利用闲置厂房、场地等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工作场所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用人单位(特别是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企事业单位、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支持和配套设施,包括设立哺乳室、爱心母婴室等设施,配置电冰箱、电磁炉等设备。健全工作福利制度,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合法就业权益,减轻生育对女性在就业、晋升等方面显性或隐性的歧视。探索更加灵活的工作模式,为有育儿需求的员工进行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提供便利。

(以上内容摘自《完善支持生育的家庭发展政策》)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家庭幸福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来源,完善支持生育的家庭发展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完善支持生育的家庭发展政策》一书提出了完善生殖和母婴健康支持服务体系、提高托育和教育领域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更注重工作和家庭平衡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加强综合收入补贴政策以及建立“普惠式”家庭支持体系5个方面的改革方案。

(整理/耿瑞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