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书摘|优化营商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2024-01-30 15:54:23BY:l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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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建议把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局性、先导性和基础性工作来抓,聚焦市场主体发展面临的现实挑战,在产权保护、税费改革、公平竞争等众多方面出台更有力度的改革举措,进一步增强投资发展信心,提升政策获得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一,切实加大产权保护工作力度。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一件产权案件的错判、误判就会挫伤整个社会的信心。一要在纠正一批冤案错案、重审一些存在明显问题的典型产权保护案件的基础上,剖析深层次体制原因,形成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的制度。二要增强政策稳定性、可预期性。对于长期性政策,建议更加注重政策制定程序的规范性,广泛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特别是对于涉企重大政策变动,要留出必要的过渡期、适应期、消化期。对于短期政策,如国家出台的逆周期调节政策和惠企纾困措施,需要明确实施的期限,让市场主体提前作好准备。对于因地方规划调整、产业调整或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所引起的市场主体搬迁、关闭停产等,应建立健全经济损失补偿机制,增强政策可预期性。

第二,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

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享受平等待遇。建议:一是破除地方保护。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优先事项,从严落实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规章、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同时强化竞争主管部门的抽审职能,针对投诉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强定向抽查。二是完善招投标制度。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持续强化对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及各类资格库、供应商库的检查清理,推进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畅通异议渠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三是保障不同所有制公平竞争。继续完善涉及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融资、招投标、政府重大项目等政策,确保依法平等适用,消除各种所有制歧视。

第三,有效降低税费综合负担水平。

税费负担过重会抑制市场主体再投资积极性。建议:一是加快落实社保缴费制度由过去的“高费率、高优惠”转为“低费率、严征管”,力争达到与国外主要经济体相近的总体水平。另外,为解决历史上“老人未缴”形成的缺口,可以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力度,包括利用国有资本收益支持社保基金,增加国有资本划拨社保基金的比例等。二是继续加大降税力度,包括优化税制结构,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提高税负的公平性。三是防范新增政府拖欠和乱罚款增加。将市场主体投诉渠道上提一级,建立拖欠跟踪监测机制,进一步督导落实国家关于防范和化解账款拖欠要求。重点关注个别地区罚款收入明显增加、强制安装系统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等现象,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查通报。

第四,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和强化公平竞争执法。

深入实施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核心、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一是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全覆盖。进一步明确已取消下放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所对应的监管权责,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建立健全“一单两库一细则”,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二是强化重点领域常态化监管。对食品、药品、疫苗、特种设备、危化品等关乎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强化全主体、全品种、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快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综合监管事项的牵头部门和全链条责任主体,对新业态新模式建立发现、评估、综合协商机制。四是在各领域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监管。全面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守法诚信、风险等级低的市场主体“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风险等级高的市场主体加强监管,加大抽查频次,严格执行惩罚措施。五是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强对水电气暖等传统自然垄断领域的事前监管,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防止垄断行为,如为了监管方便而指定独家经营或限制主体数量。深化中介市场改革,既要扩大开放,防止少数中介机构垄断市场,又要加强监管,促进优胜劣汰。

第五,持续健全“互联网 + 政务”服务体系。

在确保网络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国家—省级—地市级数据交换平台,进一步加快推动系统对接、数据共享,重点是推进国家垂管业务信息系统向地方开放更多接口,加速各垂管业务信息系统相关证照数据、办件数据等的常态化回流。进一步健全数据共享治理机制,按照“急用先行、高频先享”原则,优化申请流程,缩短共享时间,提高共享效率,切实发挥数据治理在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助力政务服务便利化中的突出作用。统一“跨省通办”事项名称和标准,制定高频电子证照标准,稳步推进各省份电子证照照面内容、展示形式等的全国统一,推进跨区域互认共享。

第六,加强营商环境法规体系建设。

营商环境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部分领域面临上位法缺失或约束,需要及时立法修法。建议针对审批制度改革过程“告知承诺制”撤销程序尚不完备的情况,国家层面尽快健全制度,构建区别于一般可撤销程序的告知承诺制撤销程序。针对工程建设审批,各地正探索实行建筑师负责制,全面推行多测合一、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等,要完善制度、明确各方法律责任。针对企业破产,进一步完善关于便利企业破产和退出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个人破产、跨境破产、中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等相关制度设计,明确破产程序启动标准、破产重整相关规则等要点。同时,总结各地专项立法探索,进一步制定系列专项性法律,为司法判决提供专项性法律依据,比如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制定配套制度及实施细则

——以上内容摘自“现代化新征程丛书”《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生产力》

《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释放生产力》是“现代化新征程丛书”中的一部,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多年开展调查研究的成果。全书共二十个章节,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成效与经验,并立足新发展阶段,从政务服务便利化改革、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健全公平竞争基础制度、优化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等维度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整理/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