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书摘|鼓励企业参与提供托育服务的建议
企业等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不仅可以扩大托育服务投入总量,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资源,提高托育服务质量,从而有效解决托育服务存量不足、增量困难、质量不高的问题,而且能够在不过度增加公共经费支出的前提下缓解女性在传统性别分工下的育儿压力,鼓励和促进女性就业,增加劳动力市场供给,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好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一)加大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
为促进企业参与提供托育服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建议在政策和财政上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进行鼓励和支持,解决企业参与托育服务供给的后顾之忧。除了对企业办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外,还可以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为企业在办托所需的土地、建筑物、设施租赁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对一些租赁费用适当减免;税务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税收条例,为提供托幼服务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把其投入员工托幼服务的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纳入企业税前项目;在支持企业提供托育服务的同时,引入新的保险产品,为包括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托幼服务主体提供更多的保险保证。
(二)选择适当、有效的托育服务类型
为促进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提供托育服务,建议政府为企业选择适当、有效的托育服务类型提供规范性指导。一是政府应在政策层面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赋予其承办托育服务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在准入资质、运营标准、管理规范、各方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让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时,要重视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简化有关审批程序。二是在监管和评估方面要注意有效、合理、因地制宜,除安全、卫生等刚性指标外,其他限制性条件可适当放宽,例如,对活动场地面积的要求可以根据企业园所规模大小进行灵活调整。三是指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有效的托育服务类型。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可以独立开办托幼机构,有闲置托位的可面向社会提供服务;规模小或低龄儿童少、自办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由园区统一办,或与附近单位、街道社区合办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95%以上的企业主体是中小企业,真正能够独立举办托育机构的比例相对较低。因此,对于没有条件或者不愿意自办托育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为职工发放托育补贴或补助、与托育服务优质第三方进行合作购买托位等方式,解决职工托育需求问题,既保证托育服务质量,也减轻企业负担。
(三)营造更加友好的政策环境
政府应在政策、监管和服务等方面综合施策,为企业等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创造“使能”环境。一是提高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提供必要的引导和信息咨询;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定期为托育从业人员提供免费的专业培训和能力建设辅导,为托育服务人员和机构建立连接,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专业化服务。二是创建托育信息分享平台,作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综合信息汇集和管理,企业典型案例和做法分享的一站式窗口。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工会牵头成立婴幼儿照护互助组织,参与本单位托育机构的服务监督评价,提高员工对企业提供托育服务安全性和科学性的认可度,定期组织员工为托育机构提供各类志愿服务,提高员工参与企业托育服务的积极性,提升企业文化的包容性。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等用人单位不仅局限于作为托育服务机构举办主体的单一角色存在,而且应该作为政府和家庭之外的“社会”部分更好参与提供托育服务,为家庭提供育儿支持。此外,用人单位的很大一部分应该是机关事业单位,其参与提供托育服务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与企业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区别(例如,不存在经营方面的问题),需要在相关政策环境营造时通盘考虑。
(四)形成良性循环的互助服务机制
良好的信任基础是企业参与提供托有服务的重要优势。与一般性托育服务机构相比,企业办托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本单位职工,职工群体内部的同质性有助于提升服务提供者和接受之间的彼此信任,同时部分有条件的职工可以作为志愿者参与到托育服务里面去,实现家园共育,提高企业内部融合度。
为充分发挥企业参与提供托育服务的天然优势,建议在推动企业等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的同时,继续落实其他家庭友好型政策。例如,推广弹性工作制,方便家有幼儿的父母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充分落实产假、陪产假、哺乳假和生育津贴等政策,确保现有的产假政策能够覆盖更多人群;对因工作等特殊情况无法享受集中休产假的人群,应采取灵活措施保证其劳动权利;参照国际经验,逐步将产假、陪产假向育儿假过渡,由家庭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父母分别使用;为鼓励父亲参与育儿过程和促进就业市场的性别平等,对父亲休假天数进行明确规定,防止母亲因生育遭受就业歧视。家庭友好型政策不仅对增进个人幸福感、促进儿童发展和家庭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企业职工参与互助托育或志愿托育服务也可以提供相对充足的时间和空间,有助于推动企业内部形成良性循环的互助服务机制,提升企业内部凝聚力。
(整理/贾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