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报告|互联网经济反垄断:美欧的做法有何特点

2022-06-22 13:58:00BY:lyw
【字体: 打印

近年来,为了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美国、欧洲和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存在不同的历史背景、政治经济条件和文化语境,反垄断政策在理念、目的和手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郭全中等在《中国经济报告》2022年第3期撰文,梳理了美欧及中国互联网反垄断政策的演进过程,分析不同国家、地区的政策特征。我们摘编其中涉及美欧的相关要点,看看美欧是如何在互联网经济领域反垄断的。

一、美国

作为世界上最早实施反垄断的国家,其政策制定过程经历了潮起潮落。总体来看,美国在互联网经济的反垄断有下面几个特点。

1.反垄断态度:趋向严格且受学派影响深刻

美国在反垄断领域形成了众多学派,反垄断历程总体上经历了布兰代斯主义、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新布兰代斯主义的轮回。近年来源于布兰代斯主义的新布兰代斯学派崭露头角,在基本主张和救济措施方面与哈佛学派非常接近,呼吁对互联网巨头进行严厉监管。总体来讲,美国的反垄断态度在各方力量的博弈之下呈现动态的阶段化特征,而近年来对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监管有走向严格化的趋势。

2.反垄断重点:强化主体规制

从美国 2019 年以来的反垄断行动中可以看出,针对大型平台进行专门规制的趋势越发明显。美国反垄断政策内容上的新意主要体现为主体规制的强化。该模式主要针对行为实施主体是否属于受监管平台的认定,经营者一旦被认定为适格主体,则推定其实施的特定行为违法,该模式运行的关键在于主体资格的认定。

3.反垄断目标:政治经济使命凸显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具有宏大意义的超级法。这主要由于反垄断法背负着宏大政治经济使命以及其他多元的价值目标,这种制度属性从美国的反垄断历史而来,他们认为经济市场的过度集中也会带来政治权力的集中。折射到数字经济领域,美国在应对数字经济问题时可供选择的工具捉襟见肘,反垄断成为解决经济问题和实现政治目标的核心工具。

二、欧洲

欧洲竞争执法机构一直以来对数字平台企业都秉持较为严格的监管态度,诸多执法实践经验对全球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起到了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

1.将数据因素纳入反垄断分析

数据垄断是平台垄断的典型表现,加上欧洲强烈的个人数据保护意识传统,欧盟于 2018年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于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在用户数据收集、使用和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欧盟现行机制主要从规范网络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在线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平台经营者集中三方面入手进行监管。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欧洲竞争政策引入数据因素并将其放在与市场份额同等重要的地位。

2.以美国超大型平台为主要规制对象

多年来,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监管不统一,致使数字经济企业发展存在障碍。《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制定了统一、明确的数据规则,在法律层面与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相辅相成,为数字经济企业减轻了不必要的法律负担,优化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两个法案统一表现出对美国超大型平台的严格管控,不仅规定了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企业违规行为也都设置严苛的处罚。从目的来看,规制美国大型平台只是第一步,如何扶持欧洲本土平台企业成长,形成与大型平台可抗衡的竞争力,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3.创新立法:引入“守门人”概念

《数字市场法案》主要针对平台竞争问题,创新性引入“守门人”概念,建立了一套认定和识别“守门人”的判断标准,包括业务规模、用户数量和市场地位三个维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公平竞争的一系列举措。该法案是对欧盟或成员国竞争法的补充,主要处理不属于竞争法规制范畴或竞争法难以处理的守门人不公平行为。该法案不仅规定了“守门人”需要额外承担的义务,而且规定了不承担相关义务的后果。如此,与以事后审查监管为主的竞争法和具备事前预防垄断功能的《数字市场法》相配合,形成了一套反垄断的完整体系。比较来看,该法案与我国的《反垄断指南》作用相似。


(整理/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