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书摘|探索养老信托、特殊需要信托业务,推动完善社会保障
信托业要不断探索养老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等业务,推动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公共服务普及普惠。
探索养老信托,助力第三支柱建设。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需求增加的背景下,大力发展养老信托不仅是信托公司顺应共同富裕目标、切实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有效举措,也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整体来看,我国养老信托在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都存在一定现实难题,尚未形成成熟的产业体系,需要积极探索养老信托助力第三支柱建设路径,促进共同富裕。一方面,要协调统筹,不断完善养老信托各项制度。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尽快出台养老金第三支柱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优惠的额度,拓宽享受税收优惠的养老信托产品范围,提高养老信托服务的普惠性。同时,适时出台业务指引,明确养老信托定义和内涵,适当降低养老信托投资者门槛,推动养老信托不断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个人养老金管理制度,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将养老信托纳入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范围,促进第三支柱建设。另一方面,信托公司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积极探索养老信托的业务模式,有效发挥金融科技力量,不断拓展养老信托业务外延,为客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全方位的养老信托服务,推动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行稳致远。
要开展特殊需要信托,解决特殊人群需求。扶残助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特殊需要信托是指以满足和服务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的一种特别的信托制度安排。针对当前特殊需要人群服务需求供给不足的现实困境,可加快完善特殊需要服务信托的体制机制,助力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促进共同富裕。一方面,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协同,可参考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身心障碍者信托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文件,加快制定特殊需要服务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厘清特殊需要信托的内涵和外延,明确特殊需要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监察人等相关人员的关系,确定好特殊需要信托各主体的义务、责任以及业务边界,完善特殊需要信托体制机制。另一方面,要强化外部监督管理,完善互信机制。可借鉴慈善法中的信托监察人条款,在特殊需要信托体制机制内引入民政部等其他有关部门担任监察人,提高特殊需要信托的社会公信力,增强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以上内容摘自《构建服务共同富裕的金融体系》,有删改)(整理/吴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