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托育服务提质增效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出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从机构设置、建筑设计、场地设施、登记备案、收托管理、人员规模、保育照护、营养喂养、健康管理、伤害预防、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着力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发展。
——《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

首先,应搭建涵盖健康营养、科学照护、安全保障、早期学习的综合性服务框架。现阶段应以 0~3 岁儿童及其家庭的合理需求为出发点,为儿童、家长、主要养育人提供适应其合理需求的服务,主要包括营养健康、科学养育、安全保障、早期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应明确家庭、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的服务供给重点。家庭是第一责任主体,应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履行好养育职责。政府一方面要为最广大的家庭提供宏观指导,营造社会环境,建设示范项目;另一方面,要为特定儿童及家庭提供兜底保障和服务。产假、育儿假以及弹性工作安排都是有利于父母更好平衡工作和育儿关系的重要途径,需在这方面积极探索并完善相关政策。
其次,建立健全家庭主责、政府兜底、社会补充的经费投入与分担机制很有必要。家庭作为儿童养育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大部分托育服务费用。当家庭遭遇困难时,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主要是负担政策保障对象的相关投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及运营费用、公益性普惠性服务的补助和补贴等。应发挥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的优势,发挥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专业智库的作用,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服务平台和基层阵地,加强合作、优化与提升。服务内容既要重视婴幼儿情绪和社会性、语言、认知等方面的指导,也要重视提供婴幼儿生长发育、营养、疾病预防等方面的指导。应特别重视对家长科学育儿的指导,教授家长具体的、可操作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家长的育儿信心和能力。
再次,有必要加快公益性托育机构建设,重视困境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在社区层面发展一定数量的公共托幼机构和儿童课外看护服务机构,可以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育儿便利条件。同时,要将困境儿童、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家庭优先纳入公益性的托育服务范围,并由政府进行兜底保障。在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同时,未来应通过政策调整和服务支持,尽可能实现更多的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的父母生活在一起,避免家庭责任缺失。最后,还应加快制定托育服务领域的行政法规,逐步推动更高层级立法程序,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权限,制定准入标准和行业规范,优化收费和定价管理,建立行业运行监测评估体系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依托妇幼保健、公共卫生、学前教育等领域的力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的托育服务人员队伍。
(本文选自《托举希望:民生视角谈儿童发展与托育服务》,有删改)